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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迫少女卖淫千多次两主犯一审分别获刑14年和6年

711,涉嫌强迫、容留、介绍卖淫案的主犯刘某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8万元;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4万元;非法所得120371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刘某系新宁县飞仙桥乡人。20089月,他在广西务工没有赚到钱,便伙同妻子凤某以介绍工作为名,将南宁市一个只有15岁的农姓女孩拐骗至新宁县,拘禁于金石镇某宾馆内卖淫。农某稍有不从,刘某夫妇便恶语相向或暴力殴打。同时,两人还向农某谎称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,是黑社会老大,恐吓农某不要妄想逃走。至案发时,农某已先后被强迫卖淫千余次,时间长达1年零10个月。

该案涉及宾馆业主达20多人,犯罪情节恶劣,社会影响大。在该案被移送新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县检察院精选办案人员办案,检委会多次研究该案,决定对主犯刘某和凤某以强迫卖淫罪先行提起公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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